摘要“春秋決獄”是始于漢代,終于隋唐的一種特殊的審判方式。它的基本原則是“原心定罪”。“春秋決獄“提倡以儒家經典著作作為斷案的依據,標志著封建法律體系的儒家化。
關鍵字“春秋決獄”、原心定罪、親親得相匿、“春秋決獄”的由來和影響
儒家思想作為封建統治思想的核心,對于中國整個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華法系都有著深遠的影響。其中以儒家的經典著作《春秋》作為斷案的依據的“春秋決獄”對于中國法制的影響最為深遠,后世對“春秋決獄”的研究也最為深入。本文對“春秋決獄”的由來、影響兩個方面表一點淺見,以求教于方家。
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的秦朝,實行了嚴格的酷刑制度。在秦二世時,嚴酷的刑罰變得尤其的殘酷,以至于“戍卒叫,函谷舉”。
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代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。公元前2o6年,劉邦攻克咸陽以后,曾宣布廢除秦朝繁苛的法律,以約法三章維持秩序。漢初七十年的“與民休息”、“寬省刑罰”,使國家積累了大量的財富,人民生活富足,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展。這時,作為上層建筑的統治思想——黃老思想,越來越不能夠適應社會的展,統治者急需一種與封建制度進步展相適應,符合封建地主階級長遠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線。
公元前14o年,漢武帝劉徹即位以后,志在更化黃老思想,探索新的治國之道。在選拔治國人才的策問過程中,儒學大師董仲舒以“《春秋》之義大一統”1,應對策問,深得漢武帝贊賞。從此,儒家學說逐步成為官方的正統思想。隨著儒家思想成為正統思想,董仲舒等人提倡以《春秋》等儒家經典著作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思想,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,就以儒家經意作為審判依據,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意相違背的,則儒家經意具有高與現行法律的效力。“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政議,數遣張湯,親至陋巷,問其得失”。2漢初時,法律大都繼承了秦代的殘酷法律,許多的規定與當時的社會狀況不相符,一定程度上,阻礙了社會的展。而以儒家的經典著作作為斷案依據的“春秋決獄”無疑彌補了這一缺憾。
“春秋決獄”是漢朝中期以后,統治者尋求儒家經義與法律制度結合相結合,推行法律儒家化的一種手段。3
“原心定罪”、“親親得相匿”是“春秋決獄”的兩個重要的原則。
(一)“原心定罪”
董仲舒曾說:“春秋之聽獄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,志邪者不待成,惡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論青。”4即根據案情事實,追究行為人的動機;如犯罪人主觀動機符合儒家“忠”、“孝”精神,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,也可以減免刑罰。相反,犯罪人主觀動機嚴重違背儒家所倡導的精神,即使沒有構成社會危害,也要認定犯罪給予嚴懲。在《太平預覽》里有這樣的兩個判例,體現了“原心定罪”這一基本原則。判例一:子誤傷父。“甲父乙與丙爭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仗擊丙,誤傷乙,甲當何論?或曰:毆父也,當梟。論曰:臣愚以為,父子至親也,聞其斗,莫不有怵惕之心,扶仗而救之,非所以欲詬父也。《春秋》之義,許止父病,進藥于其父而卒,君子原心,赦而不誅。甲非律所謂毆父,不當坐。”判例二:夫死再嫁。“甲夫乙將船,會海盛風,船沒溺流,死亡,不得葬。四月,甲母丙即嫁甲。欲皆何論?或曰:甲夫死未葬,法無許嫁。以私為人妻,當棄市。議曰:臣愚以為,《春秋》之義,夫人歸于齊,夫死無男,有更嫁之道也。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,聽從為順,嫁之者歸也。甲又尊者所嫁,無淫之心,非私為人妻也。明于決事,皆無罪名,不當坐。”5
“原心定罪”更加看重主觀的動機,這較之結果責任原則有了很大的進步,但是由于“儒家經典文意深奧,內容籠統,甚至前后矛盾”6,因此,以《春秋》斷案,在實際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觀臆斷為轉移,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敗,司法官員甚至統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統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經義,而不能真正的作到“原其心”,使冤假錯案頻頻生。國學大師劉師培曾說“名曰以經決獄,實則便于酷吏舞文”7。
二)親親得相匿
“漢宣帝地節四年,宣帝詔曰:父子之親,夫婦之道,天性也。雖有禍患,尤蒙死而存之。誠愛結于心,仁厚之至也,豈能違之哉?自今子匿父母,妻匿夫,孫匿大父母,皆毋罪。其父母匿子,妻匿夫,大父母匿孫,罪殊死,皆上請廷尉以聞。”8這是將親親相匿觀念正式確定為刑罰原則。親親相匿是指近親屬之間可以隱匿其犯罪行為,不受法律懲罰或減輕刑罰。但是觸及到封建統治穩定的謀反,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權,或嚴重破壞封建統治秩序,親屬之間還是有揭的義務。《論語?子路》中記載了孔子這樣一句話:“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。”董仲舒就根據這一論斷了一個經典的案例:父為子隱。“甲無子,拾道旁兒乙,養為己子。及長大,有罪殺人,以狀語甲,甲藏匿乙。甲當何論?斷曰:甲無子,振活養乙。雖非所生,誰與易之。《詩》云:螟蛉有子,蜾贏負之。《春秋。之義,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甲宜匿乙。不當坐。”9